莱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普通高中志愿申请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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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普通高中志愿申请表
高层次人才基本情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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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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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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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才类别 |
A 类( )B 类( ) C 类( )D 类( ) |
优才卡编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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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籍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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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居住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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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单位 及职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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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基本情况及报考志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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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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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年月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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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号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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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中就读学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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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考分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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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愿填报 |
志愿学校1:
志愿学校2:
家长或监护人签字: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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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核部门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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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教育体育局意见
盖 章 年 月 日 |
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意见
盖 章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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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
(一)支持范围
符合《莱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(试行)》的A、B、C、D类人才。
(二)证件办理
高层次人才凭高层次人才认定等相关材料,办理发放莱州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证。
(三)扶持政策
1.由财政核拨(或核补)医疗经费的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,按相关规定参加我市医疗保险;其他高层次人才按我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,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,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。
2.每年度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,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定统一查体标准和查体项目。相关费用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。
3.建立健康档案,及时记录其动态健康信息。指定专门医生与高层次人才建立结对关系,负责高层次人才日常保健咨询,指导他们形成健康生活方式,减少危险因素的发生,并根据高层次人才的健康状况,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、保健、运动及心理健康指导等个性化服务。
4.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院(市人民医院)就诊可享受门急诊、住院、出诊、专家会诊等专人引领、全程陪同的绿色通道服务,并定期做好电话随访。
(四)其他事项
高层次医疗保健证仅供高层次人才本人就医时使用,不得外借他人,违反者取消其我市高层次人才医疗待遇。
(五)责任部门
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工科,联系电话:2260230。
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办公室,联系电话:2222617。
十八、引进人才及毕业生落户
(一)适用对象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到莱就业创业、定居生活的人才,可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:
1.符合《莱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(试行)》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(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)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、配偶、未婚子女;
2.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》(技能类)一级、二级、三级人员,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、未婚子女。
3.投资经商、兴办实业的各类人才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、未婚子女。
4.取得全日制本科、专科学历的毕业生,年龄在45周岁(含45周岁)以下的;取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(含技工学校)、成人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人员,年龄在40周岁(含40周岁)以下的。
(二)落户渠道
1.对未落实就业创业单位,但有意愿来莱就业创业的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、技能人才及中等职业学校(含技工学校)以上学历人才,实施“先落户后就业”政策,落户不受就业年限、社保年限等限定。
2.有合法稳定住所或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,先在合法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处落户;无合法稳定住所且不符合投靠落户条件的,落户单位集体户;单位无落户条件的以及无单位的,可落户市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。
(三)申请材料
1.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、配偶、未婚子女申请落户的,应提交如下材料:
①入户人居民户口簿(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)和身份证;
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;
③申请人《结婚证》(配偶随迁的),父母子女关系证明(父母、子女随迁的,子女系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、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需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)、子女未婚声明(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除外);
④申请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,需提供合法房屋产权证明;申请投靠直系亲属的,提供亲属关系证明、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;申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,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、毕业证书、劳动(聘用)合同、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县级以上组织(人社)部门的调动通知书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材料;申请落户市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才集体户的,由市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出具《人才公共服务集体户接收落户登记表》。
2.符合“先落户后就业”条件的人才,申请落户市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才集体户的,应提交如下材料:
①居民户口簿(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)、居民身份证;
②专业技术、技能人才需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;
③中等职业学校(含技工学校)以上学历人才提供学历证明(其中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》)、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》(本人自行在学信网开具);
④市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审核盖章的《人才公共服务集体户接收落户登记表》。
3.投资经商、兴办实业法人,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,凭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可在实际经营地登记常住户口。
4.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国外留学人员,符合华侨身份的,按照华侨定居落户规定办理。
(四)办理程序
人才落户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,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,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;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,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《准予迁入证明》。
(五)服务管理
1.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建立人才落户绿色通道,设立服务专员,安排专人负责人才落户的业务办理、政策咨询以及协调工作,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户口登记事项,指导集体户单位履行协管工作职责,确保人才落户优先办理。
2.落户市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才集体户的,人才所在单位应加强与市公共就业(人才)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,入户人情况发生变化的,及时告知并维护相关信息。市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应及时健全人才集体户配套管理办法。
①落户市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的人才,在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或符合投靠迁移条件的,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地、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直系亲属常住户口所在地。
②出国(境)定居和应征入伍人员,应凭相关证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。
③暂不具备户口迁出条件,实际居住地址、联系电话等户口动态项目发生变化的,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。
3.落户单位集体户的,落户期限应与工作服务期限相一致,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期满后,应及时将户口迁出。
(六)其他
1.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,或因涉嫌犯罪、司法程序尚未终结,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,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情况的,不予办理落户手续。
2.申请人故意隐瞒、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、承诺的,取消落户资格,纳入个人征信系统,不再受理申请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;已办理入户的,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。
3.公安机关与组织部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,建立定期会商工作机制,共同做好人才落户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。按照“谁登记谁负责、谁主管谁负责、谁审批谁负责”的原则,落实户口登记管理责任制,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登记。
(七)责任部门
市公安局户政科,联系电话:2566235。
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(人才)服务中心,联系电话:2222146。
(八)附表